尊敬的委托人:
根據《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17]56號)規定,自2018年1月1日起,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,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,按照規定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。
為遵守上述通知要求,本公司將自2018年1月1日起,按照《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[2016]36號)、《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2016]46號)、《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》(財稅[2016]70號)、《關于明確金融、房地產開發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2016]140號)、《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財稅〔2016〕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》、《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)、《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》(財稅[2017]2號)、《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17]56號)、《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2017]58號)、《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2017]90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)以及稅務機關要求,對所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核算運營業務增值稅應納稅額及附加稅費,并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。增值稅稅款及附加稅費將從資產管理計劃中提取,可能導致資產管理計劃凈值或實際收益降低,敬請委托人知悉。
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、政策如發生變化,本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最新規定執行。
特此公告。
上海光大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2017年12月29日